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信贷“三个不低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意见

  • 时间:2016-09-30 11:25
  • 浏览次数:
  • 字体: [ ] [ ] [ ]
  • 分享: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经济增长内在活力和动力的重要源泉,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不利形势,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支持双创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的大局,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信贷有效供给,努力实现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实施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和中国制造平凉行动,大力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重点加大对我市新型煤化工、新型绿色建材、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有色金属深加工等现代制造业行业和“三农”、养老、教育、医疗、旅游、餐饮、商贸、节能环保等民生服务领域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第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金融机构,需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年末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报送监管部门。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帮助小微企业度过难关。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适时延长信贷期限,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同时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采取差异化的信贷利率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  

  (四)人民银行要在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再贷款、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快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释放。

  (五)银监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三个不低于”考核措施,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申贷获得率和信贷执行率等指标,定期考核通报。着力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争取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建立健全服务机制,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覆盖面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探索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中行、交行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上级行衔接联系,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加快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农合金融机构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执行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八)各县(区)金融办、银监部门要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积极争取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三、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对接

  (九)各县(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明确分工,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动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共享与发布渠道,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数据库,通过信贷产品推介会、项目融资对接洽谈会、合作推进会、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搭建银企交流合作平台,创造条件为银企加强联系、增进了解牵线搭桥,逐步消除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银行信贷产品与小微企业项目资金需求充分、有效对接。主动组织调研、收集、宣传各县(区)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提炼经验,适时推广。

  (十)各县(区)金融办要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意识,积极推动政府部门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对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过程中的土地过户、评估、企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加快手续办理进度,同时,加强小微企业自身融资规范化培育,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银行申贷获得率。

  (十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加强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宣传推介,实施推广精准营销模式,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小微企业信贷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办理、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提高贷款业务办理透明度,为小微企业信贷提供“一站式”审批及限时办结服务。

  四、加大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能力

  (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特点以及资金周转“小、频、急”的需求,不断开发特色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小微企业服务便捷度,结合金融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小微企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企业+农户+信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信贷”、“企业+专业市场(或基地)+农户+信贷”等小微企业信贷模式。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对小微企业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度过资金短缺困难阶段。

  五、扩大担保抵押范围 ,壮大小微企业信贷担保能力

  (十四)各县(区)金融办要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信部门协调沟通,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进一步夯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合并、股权投资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担保实力,规范发展达到银行担保准入门槛;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银行信贷提供有力的第三方担保,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积极推荐小微企业申请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平凉市农业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建行“助保贷”等贷款,推动县(区)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

  (十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发展小微企业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切实扩大小微企业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散模式。

  五、规范信贷服务收费,降低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成本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相关监管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七不准”、“四公开”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要抓紧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对于已授信客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足额发放贷款。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好、信用度高的小微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财务压力。

  六、改进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改进小微企业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小微企业的资源配置充足;强化绩效考核倾斜,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进一步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区域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七、严守金融风险底线,防范化解小微企业金融风险

  (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下,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违规挪用贷款;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密切关注产业结构调整中“两高一剩”产业导致的风险传染;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银监部门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风险监管长效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积极做好对小微企业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提足专项风险拨备,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认真研究解决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中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上报情况,反映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各县(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之间沟通协调,加大小微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联合惩处力度,加大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审查和执结力度,着力推进金融法治建设。

  八、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九)各县(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抓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机遇,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引进培育专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培育、信用评级、信用信息通报机制,建立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权威性和专业化、市场认可度高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加强信用小微企业评级。引导各小微企业的健全企业基本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把信用管理融于企业的全程管理之中,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正向激励机制和逆向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失信企业联合制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高等级信用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