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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平凉市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及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5 字体: [ ] [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范公文办文程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政务信息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三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平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根据“谁起草、谁负责”原则,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五条  文件制发后由起草部门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含政策解读稿)报送至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构,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应栏目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第六条  要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并依法履行解密程序,经保密审查后确认能够公开的;

(二)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三)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发文,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性变更的;

(四)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在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对本机关近年来制发的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梳理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文件要应调尽调。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八条  文件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应对应调整,并在公开属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及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信息来源:平凉市财政局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怀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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