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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24 11:29 字体: [ ] [ ] [ ]

    事项内容:对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及市直各单位(部门)等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3.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

  4.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6.财务会计制度及八项规定等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对象: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等。

  开展机构:平凉市财政局(平凉市财政投资绩效评价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等。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采取座谈交流、询问和查阅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检查程序: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组织实施检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汇总审理→出具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跟踪整改、报送整改报告→资料归档。

  被查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被查主体认为监督人员与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财政检查人员回避。被查主体对财政部门告知的作出处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被查主体不服处罚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2.义务:被查主体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应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等,全面配合检查工作。

  责任追究: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点-12点,下午14:30-18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3-8212449

  办公地点:崆峒区西大街61号(市财政局)6楼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1.准备阶段。根据省财政厅相关通知文件精神和市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组成检查组,召开查前业务工作布置会,进行业务培训,研究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进行查前公示,向被检查单位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并送达回证。

  2.实施检查。根据《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通过查看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开展检查;撰写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对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

  3.复核汇总。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复核汇总,召开中心办公会议,对发现问题进行逐一复核审理,集体研究定性,形成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提交局务会议审定。

  4.处理处罚。向被检查单位下发《处理意见告知书》,征询被检查单位意见后,下发《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如果涉及行政处罚的,履行告知程序,被检查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涉及违法案件的,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5.跟踪落实。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及时上报整改报告,跟踪问效,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对检查情况及整改结果进行公告。

  6.立卷归档。检查结束后,整理装订检查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留存备查。

信息来源:市财政投资绩效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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