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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9 16:35 字体: [ ] [ ] [ ]

甘财税〔2025〕4号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授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25年 3月26日

关于《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说明 

信息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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