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平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的精神,参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普遍适用市级单位,满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和家具。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名称、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名称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普遍适用性确定。
数量上限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市场行情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最高限价。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综合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或经鉴定无法修复,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通用办公设备要求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节能环保、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通用办公家具要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六条 市级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尽可能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级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和进口高档皮革。
第七条 市级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八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对属于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条 市级单位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产配置、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平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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