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甘肃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甘办发〔2013〕73号)精神,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单位所占办公用房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参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转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单位所占办公用房,包括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和其他资金形成的,并依法确认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为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第四条 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市场运作、有偿使用、先批后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按照市级人民政府转企改制资产划转相关决定,确定为腾退收回的,应在限期内予以腾退并收回;确定为租赁使用或转为国有资本金的,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转企单位原办公用房限期内腾退确有困难,需要继续使用原办公用房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租用申请,说明租用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转企单位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的范围、面积、使用方向、租赁期限等进行核实后,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出租收入标准,与转企单位签订统一制式的租赁合同,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房屋出租收入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根据《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办公用房的出租收入和使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转企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租,须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并按续租时当地市场价格情况重新核准房屋出租收入标准。
第三章 转为国有资本金管理
第十一条 转企单位原办公用房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在办理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时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证、企业转制方案、近期财务报告及有关法律裁决、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报请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转企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转为国有资本金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转为国有资本金的,由转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实施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相关批复文件,主管部门和转企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后,应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08〕182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08〕174号)的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单位所占办公用房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转企单位主管部门是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转企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转企单位所占办公用房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弄虚作假,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市级财政部门有权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县(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